《2018年公司(修訂)條例》- 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
政府將於2018年3月1日開始實施公司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的新規定。
根據《2018年公司(修訂)條例》,所有在香港成立為法團的公司 (上市公司除外)均須識別對其有重大控制權的人,并須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,供執法人員查閱。每間公司亦須指定最少一名人士為公司代表,以就公司的重要控制人登記冊有關事宜向執法人員提供協助。
OneStart 能為客戶提供相關協助,準備重要控制人登記冊及相其他相關服務。
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指引
https://goo.gl/M4sjxi
第9章 (P.31 – P.33)
9 . 1 . 1 凡未有履行上述責任,即屬刑事罪行。
有關公司及其每名責任人可各處第4級罰款( 即 25,000 元 )。如情況適用,另每日各處罰款700 元 。
9 . 2 通知的收件人的責任
任何人接獲公司就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發出的通知後,須在該通知的日期起計1個月內遵從該通知所述明的規定。
9 . 2 . 1 未有在通知的日期起計 1個月內遵從通知所載的任何規定,即屬刑事罪行 。通知的收件人及每名有關連人士(如有的話),可各處第4級罰款(即25,000元) 。
如欲了解更多有關資訊,請到政府網頁:
www.cr.gov.hk/tc/scr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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